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某宅基地房被征收了,征收办经询问调查后最终认定三儿子为房屋权属人,准备与三儿子签订补偿协议。大女儿(非亲兄弟姐妹)得知后,起诉继承房屋的征收权益,并提交了一份已经失效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想证明房屋是父母的。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土地房产所有证早已失效,不能据此认定房屋权属人。其次,经多方调查房屋是三儿子建的,且公示期间无人提异议。再次,经询问拆迁办,补偿是仅针对地上房屋的补偿,未有针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大女儿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中,李大女依据《土地房产所有证》主张涉案房屋属于被继承人刘母的遗产,对此本院认为:
第一,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土地房产所有证》已经失效,该证不属于涉案房屋的有效权属证明,故《土地房产所有证》不能证实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刘母的遗产。
第二,《土地房产所有证》地块上的原有房屋已经灭失,根据现有证据显示,涉案房屋系李三儿在被继承人刘母死亡后出资重建,故涉案房屋显然不属于被继承人刘母的遗产。
第三,某镇政府受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委托,具体负责涉案项目的征收补(拆迁)偿工作,其作为涉案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明确表示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未依据《土地房产所有证》认定涉案房屋属于李三儿,而是依据李三儿出资建造了涉案房屋而对其作出征收(拆迁)补偿。那么被继承人刘母并非涉案房屋的出资建造者,涉案房屋的征收(拆迁)补偿权益显然与其无关,其继承人继而无权继承涉案房屋的征收(拆迁)补偿权益。
第四,先不论《土地房产所有证》是否失效,但《土地房产所有证》载明的人员有李大女等七人,李大女主张涉案房屋仅属于其中二人(即李父与被继承人刘母)并未提供合理依据。退一步来说,即使《土地房产所有证》载明的七人均对涉案地块享有使用权,但涉案房屋所涉及的项目是按照《某项目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文件处理征收(拆迁)事宜,其中第二条载明:“本方案所适用于广州白云某项目涉及的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即征收(拆迁)补偿的标的为“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而非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因此李三儿作为涉案房屋的出资建造者,系涉案项目征收(拆迁)补偿的对象,应享有涉案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的权益,更何况《土地房产所有证》已经失效。
综上,李大女要求继承涉案房屋对应的征收(拆迁)补偿权益,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