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能直接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安置房归自己所有,但如果借名登记的事实能查明,且安置房能过户的话,可以起诉要求出名人配合过户。如下面这个案件:叔叔当年借侄子的名买宅基地房,登记在侄子名下。后该房屋拆迁,拆迁方某经联社与侄子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后侄子取得了安置房及补偿款。叔叔不服,起诉侄子和经联社及发展商,要求经联社及发展商配合,将安置房直接过户到自己名下。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借名登记的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证明,于是判决侄子、经联社、发展商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借名登记的情况下,真实产权人只能起诉出名人过户,而不能直接起诉确权。况且,诉讼直接起诉经联社及发展商,也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改判驳回叔叔全部诉讼请求。张律师提醒:按照二审法官的意思,诉讼只能去起诉侄子配合过户,而不能直接起诉拆迁方直接将安置房办到自己名下。如果诉讼也是本村人就可以。或者如果安置房是国有土地也可以。但如果叔叔不符合这些情况,不能过户,那安置房就只能归侄子,叔叔就只能起诉侄子赔偿。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双方法律关系的认定?根据双方提交的通话录音内容,欧侄子承认是名义上的权属人,并认为过户税费由欧叔叔承担,即欧侄子与欧叔叔双方对于某坊187号房屋为借名关系,欧叔叔虽为某坊187号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但该权利不等同于欧叔叔享有某坊187号房屋的物权? 欧叔叔认为其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的规定,对房屋享有物权?
对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的登记行为系双方自愿登记,不存在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登记错误的问题,所以本案借名登记的情形不适用该条款“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而进行变更登记,并可确认欧叔叔为房屋权属人的情形。双方借名的法律关系,应为合同债权关系,欧叔叔仅对房屋享有请求欧侄子配合转移登记权利?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粤高法发〔2022〕5号】第二十二规定:“借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借名人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不予支持? 借名人请求出名人(登记权利人)按照约定协助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借名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除外”,对于双方借名关系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已达到共识,故欧叔叔主张对房屋享有物权,不予支持?
最后,关于欧叔叔主张继受涉案房屋的拆迁协议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某坊187号已被拆迁,该拆迁协议由欧侄子与某联社签订,经询问某联社、荔湾水务局、欧叔叔、欧侄子,各方均确认涉案拆迁协议仅剩下回迁房屋的过户登记,根据欧叔叔在一审诉请主张,其主张的实质内容为要求拆迁单位某联社将涉案房屋直接过户到其名下。对此本院认为,承前所述,欧叔叔仅享有要求欧侄子办理过户的权利,其径直要求某联社过户至其名下,有违合同相对性原则,缺乏法律依据。欧叔叔主张涉案房屋由某联社直接过户至其名下,会导致国家税收的损失、限购政策的落空,且借名行为本身是一种自甘风险的行为,故对于欧叔叔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欧叔叔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