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签订协议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有效,如果签订协议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无效。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由主张无效的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法官会根据案情和证据酌情认定。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七儿子主张母亲2019年11月20日与征收方签订的安置协议无效,并提供了母亲2019年7月在医院的病历。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病历上写明母亲“对答部切题,无运动性、感觉性失语”,说明母亲并非完全无法表达。其次,母亲签安置协议时,还签订了一份《声明及保证书》,该保证书上有村委会见证。村委会作为无利害关系的主体,有一定公信力。再次,七儿子之前已经打过一次行政官司,要求确认征收协议无效,也已经败诉。最终,法院认定七儿子主张母亲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安置协议无效的主张不成立。
判决书节选: 在李父死亡(2003年6月20日)后,由陈母于2019年11月20日代表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等签订《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同意对XX村XXX街XX号房屋及其附着物后进行征收,并取得房屋补偿费、农村住宅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基础设施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一次性搬迁费、按期搬迁奖励金、3个月的临迁安置补助费等货币补偿合计659568.45元。从陈母2019年7月在广州市XXXX医院入院检查“对答部切题,无运动性、感觉性失语”的部分结论来看,陈母并非完全无法表达。结合XX镇城乡发展服务中心提交的《声明及保证书》和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该份文件系由广州市南沙区XX镇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主导,再由广州市南沙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见证,最后签署而成。作为无利害关系的主体,广州市南沙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见证行为具有一定的公信力。且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2022)粤71行终X号行政判决中认为“上诉人二审补充提交有关病历资料主张陈母签约时已经丧失行为能力,但上述病历资料并未按照规定在一审阶段提出,且证据内容不能够证明陈母签约时无行为能力,对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现李七儿再次提出陈母签约时处于神志不清的状态,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陈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