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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资格41讲:征地农转居人员的集体成员资格需要表决吗?

2026-01-05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482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需要,但如经济社章程明确规定不需要表决就享有资格,则也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麦某申请认定成员资格,法院审理后就认为麦某1989年因征地农转居,原有的成员资格丧失,即使户籍地址仍保留在处,能否重新获得成员资格并享有相应待遇仍需表决? 麦某未提交表决证据,故麦某不享有集体成员资格。另,该社章程规定因征地农转居人员配备社会股,该规定合法有效。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我国户籍登记制度改革前,实行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分为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二者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各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别? 户籍登记制度改革后,虽然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表述差异,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但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实质性区别并不因户籍登记改革而消失,户口性质仍是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重要判断标准。本案中,麦某1989年因征地农转居,户口性质属于城镇居民户口,其原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则随之丧失,不应再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虽然麦某主张其户籍地址仍保留登记在某经社处,但其能否重新获得某经社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有相应待遇,应当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某经社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 某经社未按照上述程序确认麦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况下,麦某并不享有基于成员资格配置社区股股份的权利。某街道办作出被诉处理决定,确认某经社享有社区股股东资格,并责令某经社麦某补发分红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判决撤销某街道办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另,某经社基于麦某属于征地转居人员的身份,符合《章程》规定的社会股配股条件,为麦某配置社会股股份并发放相应的股份分红,属于某经社自治范畴决定的事项,亦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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