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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资格61讲:股权固化前去世了,还能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吗?

2026-01-05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271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需看经济社章程如何规定,一般不能了。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林某要求为其已经去世的亲属分配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林某的亲属是在经济社股权固化前去世并注销户口的,不符合某经社章程规定的配股条件? 其次,林某主张经济社章程制定程序不合法,但该章程即使制作过程有瑕疵,仍不影响合法性。最终,法院认定街道办认定林某已去世的亲属无权分割集体收益的行政处理决定合法有效。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林某已故亲属是否享有某经社同等村民分配经济发展预留用地经济收益的待遇问题?

    首先,关于经济发展预留用地经济收益的性质?某经社利用土地补偿费购买的经济发展预留用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该经济发展预留用地经济收益属于集体所有?

    其次,关于林某已故亲属是否享有分配经济发展预留用地经济收益的待遇资格应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及某经社的章程来认定? 本案中,林某已故亲属是否应该享有经济发展预留用地经济收益的待遇资格,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的组织章程规定? 某经社200631日实施的《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及2022615日的《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确定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配股方案? 前述章程对股份固化的时间节点及配股人员范围进行规定? 林某的亲属于前述章程规定的股权配置基准时点前去世并注销户口,不符合某经社章程规定的配股条件? 再次,林某主张某经社200631日实施的《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及2022615日的《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违法,并无证据支持? 即使章程在制定过程有瑕疵,亦不影响章程的效力? 上述章程已通过并实施较长的时间,具有相对稳定性,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相抵触时,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决定? 因此,街道办林某主张其已故亲属享有某经社同等村民分配经济发展预留用地经济收益待遇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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