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不能了,如果没有宅基地证,自己又证据充分的话,可能还有一线希望。但如果别人已经有宅基地证了,再起诉就基本不会胜诉了。如下面这个案件,江某已经取得了花都区某宅基地房屋的宅基地证,写明房屋是自己的。宁某起诉江某,要求法院确认房屋是宁某的,理由是这块地在解放初期是自己父亲的。江某则辩称,该房屋是1960年村社进行周边改造统一拆除原有旧屋后,村里分给自己的父亲的。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房屋的权属人应以登记为准,江某已经通过继承取得宅基地证,房屋应属江某所有。其次,宁某等人主张房屋是自己家的,但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再次,房屋是江某家建的,且江某家已经居住使用了30多年,无人提异议。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宁某等人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张律师感慨:都不知道宁某等人为什么要起诉,这么明显要败诉的官司也敢打,可见没有咨询到一位好律师。如果是咨询我的话,我直接就告知会败诉,不接此案件。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广州市花都区7号房屋及其西侧厨房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属? 就该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关于7号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属?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原则? 经查,案涉7号房屋所占土地系地号为戊852的宅基地,该宅基地使用权于1990年12月10日登记在江父名下,取得了花集建〔90〕字第***04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载土地用途为住宅,使用权面积为65平方米? 江父去世后,江儿通过继承方式于2016年4月21日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了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851号《不动产权证书》? 上述权属登记程序清晰、连续,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宁儿等四人提出《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四至范围与7号房屋实际位置不一致,但广州市花都区某村委会及某经济合作社出具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使用情况说明》及补充说明已予以明确:7号房屋建于1960年,建成初期占用土地65平方米,与权属证书登记面积相符? 上述说明系基层组织依据历史使用情况及宗地登记资料出具,与权属证书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江儿合法享有案涉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 宁儿等四人主张7号房屋由某村委于上世纪60年代“分配”给宁父一家居住,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分配”行为具有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且该主张与后续长达三十余年的合法权属登记状态明显相悖? 因此,宁儿等四人要求确认7号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其所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