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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名下的宅基地房是某个儿子出资建的,能主张归自己所有吗?(宅基地纠纷第656讲)

2026-06-22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10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每个案件情况不一样,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某栋宅基地房2002年领宅基地证的时候登记在父母二人名下,后母亲2014年去世后,四儿子通过继承,变更为登记在父亲和四儿子二人名下。后父亲2014年立遗嘱将自己的份额全给四儿子,2020年,父亲又重新立遗嘱,指明自己的一半份额,由全部继承人平分。四儿子不服起诉,主张房屋是自己出资建的,要求确认归自己所有。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房屋的权属以登记为准,登记是父亲和四儿子各占一半份额。其次四儿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再次即便四儿子出资建的房,也仅是债权范畴,不影响物权认定,况且四儿子还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全部是自己出资建房。最后,父亲有权变更遗嘱。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四儿子要求确认房屋全部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虽然冯四儿、李四媳坚持主张涉案房屋登记在冯父名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应归其所有,但经审查,其理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方面,冯父为涉案房屋的登记权属人的事实已持续超过二十年,目前未有证据显示冯四儿、李四媳在冯父生前曾对上述产权登记状况提出过任何异议,其二人现要求确认该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归其所有的诉请,显然与涉案房屋长期以来的产权登记状态不相符?而房屋产权登记是否存在错误,应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审处,并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畴,故若冯四儿、李四媳认为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登记在冯父名下存在错误的,应另循合法途径解决?

    另一方面,经本院询问,各方当事人均确认“在该址宅基地上盖房屋最早于1981年建设时,本案各方当事人与黄母的户籍均在该地址上”? 若冯四儿、李四媳认为冯父是代表登记的主张成立,则房屋最初建成后登记在冯父一人名下是代表当时该址上全体户籍人员登记,即原址房屋应由冯父与全体户籍人员共有? 而在原址房屋于2001年改建后,涉案房屋变更登记为冯父、黄母夫妻二人共有,各方当事人对此多年来均未提出异议? 冯四儿、李四媳认为涉案房屋是由其出资改建,且其当时只能以父母名义翻建房屋的主张,并无充分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在黄母于2014年去世后,冯父与其子女四人共同办理了继承手续,最终确定由冯四儿一人继承黄母对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而涉案房屋余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则仍登记在冯父名下。至此,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已在冯父家庭内部予以明确,即冯父与其子女四人均同意涉案房屋的产权由冯父、冯四儿各占二分之一? 冯四儿、李四媳在近十年后才对登记在冯父名下的二分之一房屋产权份额提出异议,既有违常理,亦与冯四儿于2014年办理继承其母亲黄母名下二分之一房屋产权份额的事实前后矛盾?

    再者,冯四儿、李四媳现有举证亦不足以佐证其对涉案房屋出资建设的事实?退一步而言,即使冯四儿、李四媳主张其对房屋建设出资的情况属实,亦属于债权范畴,并不必然影响或改变涉案房屋的物权登记状态?况且,承前分析,在黄母去世后,冯父及其四子女已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分割为由冯四儿与冯父二人各占二分之一。对仍登记在冯父名下的二分之一房屋产权份额,虽然冯父于2014年9月1日办理了遗嘱公证,指定由冯四儿继承,但此时冯四儿享有对该部分房屋产权份额的继承权,并未实际取得该部分房屋产权份额。而在继承事实发生前,冯父于2020年5月14日办理了新的遗嘱公证,将其遗嘱继承人变更为冯大女、冯二儿、冯三儿三人,即冯四儿已丧失了对冯父名下房屋产权份额的继承权。

    基于前述分析,冯四儿、李四媳现有举证显然并不能证明登记在冯父名下的涉案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归冯四儿、李四媳二人所有,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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