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梁某的宅基地被女儿女婿强占并修了房屋,梁某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及腾房。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该房屋还没有宅基地证,权属登记应由行政部门处理,法院不能直接确权(确认法院归其所有)。其次,虽然没有宅基地证,但根据其他证据,可定认定该宅基地是梁某的,故可以判决女儿女婿腾房。再次,女儿女婿即便是有出资建房,房子也不是他们的,仍是梁某的。再再次,女儿女婿并非无故抢占土地及房屋,最开始也是梁某同意入住的,后续才发生纠纷,故不需要支持房屋使用费。最后,女儿女婿住在房子里,水电费应分摊。最终,法院判决女儿女婿腾房返还房屋,并支付2000多元水电费。
判决书节选:
虽然涉案房屋尚未登记确权,但根据梁岳父与东涌镇政府签订的两份《拆除农村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以及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另结合《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某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信息公示情况记录表》,可以确认梁岳父因32号房和2号房被拆迁获得了涉案房屋所在30号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为村集体向梁岳父分配的宅基地,用于梁岳父复建拆迁安置房? 如前所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2号房登记在梁岳父名下,梁岳父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陈女婿主张该房屋实际为其与梁妻儿所有,二人可因此获得安置地块的使用权以及对应的拆迁补偿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梁岳父依法对涉案房屋所在地块享有使用权,陈女婿理应向梁岳父交还该地块?虽然地块上建设的涉案房屋未完成权属登记手续,但根据“房随地走”原则,陈女婿应一并将房屋交还梁岳父? 陈女婿主张涉案房屋为其与梁妻儿共同出资建设,但其提供的主要证据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具有证明力?购买建筑材料的收款收据,也仅能证明梁妻儿负责操办房屋建设事宜,不能证明资金来源以及具体出资金额?陈女婿与梁妻儿一家常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亦不能作为推断二人为房屋权属人的依据?
关于陈女婿是否应当向梁岳父支付占有使用费的问题?从梁岳父自述的房屋建设过程以及陈女婿一家搬入涉案房屋居住的缘由来看,梁岳父是出于亲缘关系同意陈女婿一家入住涉案房屋,并非出于出租或收益的目的?另外,根据梁妻儿负责组织涉案房屋建设、负责报装房屋水电、负责处理房屋出租和收益等事实,梁岳父与陈女婿一家的部分资金存在共用共支的可能,在双方证据都无法明确反映房屋建设资金来源和金额的情况下,不宜要求陈女婿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陈女婿确认涉案房屋由其一家居住使用,理应承担居住期间的水电费?陈女婿对于从梁岳父银行账户划扣涉案房屋的水电费,不持异议,而根据银行流水的记载,梁岳父在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间合计支付水电费10701.1元,现其要求陈女婿承担其中2080.65元,本院予以照准?
综上,判决陈女婿向梁岳父腾空交还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某30号的房屋;陈女婿向梁岳父支付水电费2080.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