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如何确定公司是否符合解散条件?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说来,只要公司还在经营,即使股东间有矛盾也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解决,未到万不得已不会判决解散公司。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国某公司是否符合法定解散条件?本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进一步细化规定:“(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本案中,虽然国某公司在2016年8月24日召开股东会后超过两年的时间未再召开股东会,但在2018年后,洪某仍向国某公司账户汇款8万元以上,国某公司也一直努力对外拓展业务。其次,各方当事人也均表示有意愿将股权对内或对外转让,故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可寻求转让股权等其他途径化解公司僵局,国某公司未达到法定的解散条件,邓某要求解散国某公司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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