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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专业公司解散纠纷律师 侵害股东利益咨询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240人看过举报


广州股东之间矛盾严重不可调和能解散公司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若股东间的矛盾导致公司的经营管理已经产生严重困难,无法通过和解等的方式继续经营,持续存续将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则可以起诉解散公司。

判决书节选:

本案中,敏某公司虽主张其召开过股东会,但未能提供书面的证据,亦无提供相应的股东会决议,杨某表示敏某公司仅于201611月召开过股东会,距今已经长达两年的时间内未再正式召开股东会。其次、李某、王某基于李宁未保障其股东知情权而产生冲突,虽杨某表示该冲突在初期并非不可调和,然之后李某、王某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敏某公司虽表示同意李某、王某关于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请求,但在判决作出后一直未予履行,导致李某、王某需要通过强制执行解决,李某、王某、杨某亦均否认通过强制执行所获取的敏某公司的部分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上述事实,足以证实李某、王某基于行使股东知情权而与李宁产生冲突,且历经口头主张权利、书面主张权利、诉讼、执行,矛盾不断激化,难以调和,最终李某、王某、杨某均否定敏某公司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则证实该冲突已经无法解决。最后、三方当事人均确认敏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并丧失经营场地及经营资源,李宁表示可通过重新租赁场地、招聘员工的方式继续经营敏某公司,但李某、王某、杨某均表示不再提供经营资金,上述事实,已充分证实敏某公司的经营管理已经产生严重困难,无法通过和解等的方式继续经营,持续存续将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综上,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合公司,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是有限责任公司存续的基础。现敏某公司股东之间长期冲突,无法解决,公司基于上述原因长期未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陷入僵局。在此种情况之下,若任由公司存续,将影响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在三方当事人无法通过和解或其他方式恢复经营的情况下,唯解散公司才是解决本案争议的有效途径,李某、王某要求解散敏某公司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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