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股东把持公司,小股东能解散公司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如公司还能正常经营就不能以此为理由解散公司,只能通过转让股权或请求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退出公司。
判决书节选:
纵观全案结合王某起诉状的陈述,王某之所以要求解散公司的目的,系认为其长期不能行使相应权力,吴某一人把持公司,利用公司资源为自身谋私利,严重侵犯公司和股东利益,而并非认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综上,公司解散成立的根本要件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只有具备了该实质要件,且通过内部程序无法解决方能诉诸法院予以司法解散。本案中,王某在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后不足半年时间,仅是发了一封律师函而在沃某公司与其他股东未回复情况下就采取要求解除公司的手段,王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已经穷尽了内部一切救济手段,或是提供其已采取了能够采取的其他方法仍不能解决公司目前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不得不寻求司法救济的相应证据。因解散公司并不是解决上述公司内部出现矛盾和运行障碍以及维护股东权益的唯一办法和途径,现行公司法有足以维护股东各项权益的规定和制度,诸如股东可以通过对内、对外转让股权的方式来解决股东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等等,而作为持有沃某公司30%股份的王某,在股权发生变化不到半年的情况下,仅以一次发函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即直接希望通过以解散公司的手段来达到维护自己权益,解决公司内部矛盾的目的,显然有悖于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精神,也不符合公司法申请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故王某要求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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