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租赁合同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租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用于建房,但实际建造了房屋,且合同内容包含了“用于经营”“与第三方合作经营开发”“以土地使用权设定该担保”等内容,最终法院认定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租赁合同无效。
判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的两份《土地租赁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涉案土地的使用应当符合合法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案中,涉案地块大部分为园地,属于农用地,仅有少部分为公路用地等建设用地,并非用于生产经营的建设用地。而南岗四社、南岗五社与龙某、钟某在涉案的两份《土地租赁合同》中虽未明确载明该地块的用途,但在合同中多处使用“经营”表述,亦明确载明可与第三方合作经营开发,龙某、钟某在涉案合同签订后亦未将涉案地块用于农业用途而是建造了上盖物,结合上述情况来看,南岗四社、南岗五社与龙某、钟某关于涉案土地用途的约定已违反了该地块合法的土地规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涉案的两份《土地租赁合同》均应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