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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承包租赁的土地被征收了能赔多少补偿款?

2020-03-09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421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按照《征收补偿办法》和租赁合同的约定来计算的。如下面这个案件,按照《征收补偿办法》的规定,青苗补偿款是3万一亩。另承包合同约定青苗补偿款由经济社分20%,承包人分80%,最终法院判经济社支付青苗补偿款128万。

判决书节选:

关于马某、马某某要求按照3万元/亩的标准计算青苗补偿款问题。首先,对于马某、马某某承包涉案山地80亩后是否种植了丰产林问题,鹰某经济合作社提供了李某出具的《证明》到庭,因李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且马某、马某某对该证据亦不予认可,故无法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退一步讲,即使该《证明》系真实的,但涉案山地在2013年已被增城政府征收,在已被征收的山地上种植丰产林,且种植面积高达60亩之广,显然与日常生活经验相悖。因此,对于鹰某经济合作社抗辩称涉案山地直至被征收前都没有开荒种植树木,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对于马某、马某某主张承包后种植了丰产林的事实,原审法院予以采信。其次,增城政府在2013年制定的《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实行综合包干价(即包括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征地养老保险等补偿),综合包干价为14.9万元/亩,其中青苗补偿以土地面积为基础,补偿标准分为7类,最低标准为1类补偿标准3万元/亩。马某、马某某主张按最低标准3万元/亩的补偿标准支付青苗补偿款,并未超越上述综合包干价14.9万元/亩中青苗补偿的条件。最后,鹰某经济合作社在庭审中承认其已经按照每亩3万元的标准支付了青苗补偿款给本社社员。由此可见,鹰某经济合作社按3万元/亩的标准发放青苗补偿款系事实。因此马某、马某某要求鹰某经济合作社按3万元/亩的标准支付青苗补偿款,合理合法,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因李某没有与马某、马某某共同在本案中主张权利,故对于李某所占份额的青苗补偿款,本案不予调处。因涉案《承包荔城镇太平村英咀荒山合同书》约定:在承包期内,如国家或政府征收开发该山地,双方应服从,到时涉及土地补偿款项全部归鹰某经济合作社所有,其他林木投资,经营利润等一切补偿归鹰某经济合作社20%,马某、马某某、李某占80%。故鹰某经济合作社应向马某、马某某支付的青苗补偿款为128万元(3万元/亩×80亩×80%÷3人×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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