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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承租养殖场后土地被征收,承租人有哪些补偿?

2019-02-21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6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解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获得补偿。一般由承租人投资且属其所有部分的补偿归承租人。

判决书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汤某与何某在《土地租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租用期内如因国家征收,土地、房屋、鱼塘、果树补偿属何某,鱼苗、牲畜归汤某”,因中新广州知识城建设征地,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双方应依约履行。根据双方约定,涉案土地的果树补偿归何某,因汤某承租的土地性质为鱼塘,不涉及到果树的种植,无青苗投入,故可认定当初双方约定出租土地中的青苗补偿归何某所有,汤某要求何某支付青苗补偿款超出双方约定内容,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因征地造成的鱼塘损失,双方最初的约定为“鱼塘归何某,鱼苗归汤某”,约定内容有交叉,经原审法院向出具被征土地《资产咨询报告》的评估公司工作人员调查,该工作人员证实咨询报告中鱼塘评估明细表中鱼塘每亩5000元的标准主要是指对种植、养殖品种的迁移费及因迁移所产生的损耗费的补偿,为此该项补偿系针对汤某所养殖的鱼类迁移及迁移损耗所给出的补偿,是基于汤某投入养殖的鱼苗而衍生的利益,故何某应按当初双方的约定,将此部分涉及鱼苗损失的补偿给付给汤某,又因双方所约定的出租鱼塘面积为约20亩,且汤某也系按20亩鱼塘的状况支付租金,故汤某的鱼苗损失应按20亩的标准计付,超出部分因汤某无证据证实属其实际承租面积而无法获得支持,综上汤某可获得所承租20亩鱼塘每亩5000元标准计付的100000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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