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属于转包关系。
判决书节选:
关于吴某与众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某镇政府作为发包方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众某公司施工,众某公司又委托没有资质的吴某进行管理和施工。吴某和众某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对于双方的关系,吴某认为是劳务承包关系,众某公司认为是委托合同关系,且仅仅是委托管理,现场另有他人施工。对此法院认为:1.众某公司出具给吴某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写明委托吴某代众某公司现场管理及施工等,并且吴某保管有因施工产生的各项支付凭证等证据,可以证实吴某确实组织相关人员就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众某公司称有另有他人在现场施工却不能说明何人在现场施工亦无提交任何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2.吴某认为其是劳务承包,但其也表示现场并没有其他人进行施工,吴某既租赁设备、购买材料又购买办公设备,对现场既进行管理又组织施工,其并非仅为以提供劳务为主的劳务承包。3.吴某没有参与众某公司前期承接涉案工程的过程,众某公司是在承包涉案工程后,未经某镇政府同意,以向吴某出具委托书的形式委托吴某代众某公司进行现场管理及施工,可见众某公司实际上已经不再对涉案工程进行管理和施工,而是全部交由吴某进行,吴某提交的证据也证实吴某负责涉案工程材料采购、办公设备采购、管理、施工等。
众某公司虽然向吴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吴某代众某公司进行现场管理及施工等,并以此主张双方为委托合同关系,吴某则主张双方为劳务合同关系,但吴某自行聘请施工人员、购买材料、租赁设备等,对现场既进行施工又进行管理,既提供机械又提供劳务,故众某公司与吴某之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的转包关系,而非委托合同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