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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第32讲:支付保证金后未取得工程,能起诉不当得利返还吗?

2025-10-2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256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李某与君某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李某需支付20万元保证金。后李某主张自己按照君某公司的要求向浩某公司支付了20万元工程保证金,工程合同最终未签订,故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君某公司和浩某公司返还2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君某公司,目前无证据显示浩某公司收取20万元是代君某公司收取,故君某公司不构成不当得利。关于浩某公司,目前李某与君某公司之间的工程合同纠纷未解决,也无法认定该20万元的款项性质,应等工程合同纠纷解决后再说。故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

    对于君某公司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 君某公司并未收取李某案涉20万元款项,李某所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仅能显示君某公司委托洪某与浩某公司洽谈某山庄工程事宜,但并不足以证实李某系根据君某公司的指示向浩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 根据李某提供的银行回单与浩某公司向李某出具的收据显示,李某于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向浩某公司支付了投标保证金20万元,该款项的性质与《工程施工合同》中载明的合同保证金表述并不一致,付款期限不一致,付款人亦不一致? 李某亦无提供证据证实其支付的20万元即为《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保证金20万元,现亦无证据证实君某公司确认李某支付的20万元为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向浩某公司支付的合同保证金20万元?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君某公司获得利益,李某主张君某公司存在不当得利的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认定?

    对于浩某公司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 李某向浩某公司转账支付20万元,浩某公司取得该款款项,故李某与浩某公司之间符合不当得利的前三个构成要件,至于浩某公司取得20万元是否有法律根据的问题。所谓无法律根据指没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包括自始无法律根据和开始有法律根据而嗣后丧失法律根据? 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具体包括: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2)为实现特定目的而给付,但该目的未能实现;(3)给付目的消灭? 现君某公司、浩某公司之间《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未决,尚不足以否定浩某公司取得该20万元的合法性,故不足以认定浩某公司构成不当得利?

    综上,君某公司、浩某公司均不构成不当得利,李某以不当得利要求君某公司、浩某公司返还20万元并支付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则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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