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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单能约定纠纷受理法院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236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但需约定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区法院,如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工程所在地等,不能约定与争议无关的地区法院。工程款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分两种情况:一是如工程款已结算有双方签字的结算单的情况下,属于一般的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注意,起诉付款案件种,合同履行地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话也就是被告所在地。二是如工程款未结算,则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从属于不动产纠纷,需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如下面这个案件,文某起诉莫某、王某支付工程款。莫某、王某主张本案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审查后认为,双方已结算,签了结算单,且结算单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是增城区法院,该约定有效,本案应由增城区法院管辖。

裁定书节选: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主张,其为莫、王共同承包的项目工程组织施工,后经协商,双方对文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和退场结算并签订《工程款结算欠条》,由于莫、王未依约如期支付款项,故而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莫、王连带支付所欠款项。据此,本案系文以莫、王未履行《工程款结算欠条》确定的付款义务为由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的履行产生的纠纷,无需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案涉两份《工程款结算欠条》均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受理? ”经查,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由此可见,广州市增城区是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讼争双方关于将案涉合同争议提交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清楚明确,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应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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