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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电梯加装纠纷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640人看过举报


广州低层业主认为加建电梯设计不合理能阻挠施工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加建电梯的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应以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取得了就是合理,就可以建。因为一个电梯无论怎样建,都是有好处也有坏处的,甘蔗没有两头甜。实践中如果让法官来衡量电梯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的话,由于不同法官的看法不同,就会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况且也超出了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因为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行政事项,是由行政部门来处理的。如下面这个案件,低层业主认为电梯应用透明玻璃电梯,这样就不会挡光。一审法官看了现场觉得有道理,也觉得目前的规划许可证不合理,于是判决高层业主败诉,让他们重新去申请规划许可证。二审法院认为电梯建设方案属于行政事项,法院不应审核,规划部门颁了许可证就合法。于是改判低层业主不得阻挠施工。张律师提醒:如果对低层业主影响较大的话,可以获得更高的补偿,但不影响电梯的加建。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毕某26人要求李某9人停止阻扰电梯加装施工的行为的主张是否成立。毕某26人作为涉案广州市天河区xxx号3-9层的业主,已就加装电梯事宜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有关部门办理了施工许可手续。依照《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相关规定,李某9人作为一、二楼业主,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阻扰、破坏电梯施工。依据现有证据,李某9人在电梯加装施工过程中确实采取了不当行为进行阻扰和妨碍,在此情况下,毕某26人诉请判决李某9人承担停止阻扰、排除妨碍的民事责任合理合法。

    李某9人以毕某26人取得的施工许可文件不具有合法性为由,认为其不存在阻扰施工的事实,但相关部门向毕某26人核发施工许可文件程序是否合法不属于本案民事诉讼程序的审查范畴,李某9人据此主张其无需就阻扰和妨碍施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因加装电梯惠及整栋楼宇的绝大部分业主,基于前述相邻关系处理原则,即使电梯施工对李某9人的居住使用造成一定的不便,李某9人也应对此提供必要的便利并作适度的容忍。对于李某9人提及的电梯施工方案的优化问题,双方理应基于睦邻友好的原则进行充分沟通与协商,避免采取过激方式进行对抗。如李某9人确因电梯施工遭受相应损失,可就此另寻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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