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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儿媳离婚分房产,父母主张房产是自己借名买房可行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57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儿子儿媳如离婚,儿媳就和自己不是一家人了,经常出现公公婆婆儿子合伙起诉儿媳还款或还房的事情。这些起诉有的说的是真话,有的说的是假话。由于曾经是一家人,故公公婆婆有转账给儿子儿媳的情况很正常,此种转账可能属于借款、借名买房、赠与等多种关系。此种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审理原则,由原告就自己主张的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无证据则判决原告败诉。如下面这个案件,儿子儿媳正在离婚诉讼中,公婆起诉儿子儿媳,要求返还售房款,理由是房子是公婆的,写儿子名字只是借名买房。一般遇到这种案件,法官或案外人第一时间就会怀疑是儿子一家串通对付儿媳,所以会对公婆的诉求要求更高的证据证明。法官审理后,认为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借名买房关系,判决驳回公婆的诉讼请求。张律师提醒:但若真的是借名买房关系,提供证据还是可以打赢的。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是姚父马母姚儿就涉案801房是否存在借名购房合同关系?

    首先,涉案801房登记在姚儿名下,姚父马母姚儿之间未签订书面的借名购房合同,现三人均确认存在口头的借名购房协议,鉴于三人之间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本案纠纷涉及陈儿媳的权益,姚儿陈儿媳之间又存在离婚纠纷,故本案不能单纯依据姚父马母姚儿的自认就确认三人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合同关系?

    其次,关于涉案801房的购房款支付问题。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争议的款项大多为案外人直接支付给房产公司和姚儿,案外人为姚父马母的同事、亲属、朋友,姚父马母均有利害关系,现案外人与姚父马母就双方之间所称的代付关系仅有自身的陈述,均不能就代付关系所依据的买卖、借款关系以及代付后现金归还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同时考虑各案外人在付款时均未备注款项用途,故从现有证据来看,无法认定涉案801房的购房款是由姚父马母支付的?

    再次,关于涉案801房的占有使用情况?姚父马母自述马母为事业单位人员,20163月退休,姚父为公务员,20232月退休,两人的工作单位均在汕头,其主张涉案801房从入住开始就由其占有、使用、管理和控制,明显有违常理,陈儿媳称涉案801房由其和姚儿及子女共同使用,更符合一般常理?

    最后,关于涉案801房的相关资料的管理问题? 各方均确认涉案801房的相关资料的原件存放在房屋主卧的保险箱中,各方均可自行打开保险箱,且主卧由姚儿陈儿媳居住,姚父马母主张相关资料原件一直由其保存亦与查明的事实不符。

    由此,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同时结合姚儿姚父马母的独子,双方之间从未谈及要将涉案801房过户至姚父马母名下的背景,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姚父马母姚儿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合同关系, 院对姚父马母要求姚儿陈儿媳返还出卖涉案801房的房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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