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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后签订合作协议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吗?

2019-02-19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541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关键看是否有商标、企业标志等授权、统一经营管理、统一装修、统一配送、统一业务培训等特许经营的特征,如有则属于。

判决书节选:

根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判定合同的性质应以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为依据,而非以合同名称为依据。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的内容来看,悦某饮公司许可龙某使用商标、网络系统资源、客服资源、业务培训资源、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并要求龙某对其店面进行统一装修,采用统一财务管理软件,采购统一回转设备、原材料、物料等,且龙某为取得区域经销权须一次性向悦某饮公司交纳咨询服务费及技术转让费79800元。上述权利义务的约定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征,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已形成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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