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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如何区分特许经营合同与普通买卖合同?

2019-02-19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523人看过举报


审判实践中认定一份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存在较大分歧。通过对全省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分析,可以发现协议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五花八门,有《经销合同书》、《区域经销协议书》、《加盟代理协议》、《授权代理合同书》、《特许经营协议书》等等,合同名称中直接涉及特许经营的比例并不高。因此,单从合同名称本身并无法直接判断双方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如何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应重点结合《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即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特许人将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以合同形式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被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接受特许人的监督管理,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依附关系。因此,依照上述规定,对双方合同中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双方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否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是判断的重要标准,不应简单地将合同名称作为定性的主要依据。

要注意将特许经营合同与普通的产品经销合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区分开来。产品销售合同或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仅涉及特定产品销售或特定知识产权使用的许可,产品提供方仅为其产品质量负责,知识产权许可方仅担保其权利的有效性和完整性,此外并不拥有更多的监督、管理、培训、技术支持等权利或义务。通过对一些案件的分析可以发现,虽然合同双方的内容涉及商标的授权使用和经营管理模式的统一要求,但实际履行时只是存在单纯的货物买卖关系,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也只是因为对货款的结算存在争议,对于此类案件就不宜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处理。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也比较经常出现,就是双方会在合同中约定一方以另一方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者控股公司进行注册并经营,当事人往往主张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对此应当“要透过现象看本质”,重点结合该约定的具体履行情况判断合同z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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