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除非有证据证明卖家有隐瞒有柱子的事实,才可以,否则容易败诉。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中关于商铺买卖的权利义务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述合同约定:该商铺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19.5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7.45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2.05平方米;该商铺的最终面积及地址以房管部门权属分割后的登记为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房地产权属人为原告的房地产权证记载原告所购上址商铺的建筑面积19.5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7.45平方米。上述合同及附件附图对商铺基本情况及位置均有记载,现上址商铺的产权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一致,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出售商铺时存在欺诈的事实,故原告以现场930号商铺内有柱子,与附图严重不符,且套内面积大大被占用,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及被告在签订合同前故意隐瞒商铺实际情况,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诱骗其签订合同,存在欺诈嫌疑为由,要求解除其与被告于2013年7月3日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判决被告返还其已经支付的购铺款556823元依据不足,且不符合合同解除的要件,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