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法院一般不支持。需知上世纪80-90年代,大部分都还是非常贫穷,当年在广州建造一栋宅基地房,也是非常不容易的。如果有人主张是自己建的,至少要提交出资证据,证明自己当年有经济能力建房才行。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遗留下的宅基地房,三儿子主张房子是自己1992年独自出资31万重建的房屋,应全部归自己所有,两个姐姐没有出资。法院审理后就认为,1992年,三儿子还年轻,而且也只是经营一个机电安装店,经济能力不足以建造整栋房屋。而两个姐姐已经是中年,且大女儿还在香港工作和生活,经济能力明显高于三儿子。最终,法院认定房屋是三姐弟共同出资重建的,应属三人所有。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xx巷3号宅基地上盖房屋的性质认定问题? 在案证据表明,案涉宅基地房屋经核准报建四层半,实际建设为五层的房屋上盖现状,该改建发生在李父死亡之后,李父生前并未订立遗嘱。
从李大女、李二女、李三儿出生年龄段分析,两位姐姐在1992年已经步入中年,属于人生财产积累较为富足的年龄;相反,李三儿刚满28周岁,依常理分析,家庭财产积累略逊于两位姐姐也符合逻辑?
而且李大女在香港工作和生活,当时收入高于内地是客观事实?结合广州市统计局公布1992年广州市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的历史资料分析,1992年两位姐姐经济条件好于弟弟符合日常生活经验规则?
而且李二女、李大女在一审开庭中对案涉房屋建造情况的陈述意见与李三儿大致吻合,符合情理?
综上,本院认定诉争xx巷3号宅基地上盖房屋在1992年至1994年的改建是李三儿、李二女、李大女三人共同合意行为。李三儿主张改建房屋系其一人出资的意见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