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一般是按照份额对应的面积大致分割使用,有时候可能没法做到那么标准的分割。但共有宅基地房的,一般都是亲戚或家人,所以差不离就行了,一般双方都是希望尽快解决持续了多年的纠纷,不会去追究那一点点的大小差别。最重要是便于各自居住使用,以免以后再频繁起争执。张律师提醒:无证的宅基地房一般都先只判决使用权,大家先用着。如果将来拆迁,拆迁利益为安置面积或补偿款,到时再分配就好算很多。如下面这个分家析产案件,由于二儿子和二儿媳离婚,法院认定二儿媳和孩子对某宅基地房享有五分之二的使用权,由于该宅基地房已拆迁并已领取安置房(一栋),故法院酌情判决安置房顶层的套房一间、客房一间、卫生间一间及阳台一个归陈二媳、何二孙使用,一楼大门、厨房、客厅、餐厅及楼梯公共区域全家共用。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刘母与增城市某街道办经平等协商后自愿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协议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是合法有效。事实上,协议亦已经履行。关于陈二媳、何二孙是否属于被拆迁房屋59号房的安置对象问题,本院分析认为:一、《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临迁补贴人口数参照户籍登记,符合条件的共有5人,而陈二媳、何二孙符合领取临迁补贴的条件。二、增城区某街道办出具的《关于协助调查陈二媳等人婚姻家庭纠纷涉及安置房析产问题的复函》明确,对刘母一户的安置是对刘母、何大儿、何二儿以及陈二媳、何二孙共5人的安置? 三、已生效的某号民事判决确定,因拆迁安置,陈二媳、何二孙有权获得补偿(含奖励)款87761.6元,何二孙还可获得养老保险补偿款16200元? 综合上述分析可见,陈二媳、何二孙属于增城区某街道办对刘母一户的安置对象。据此,陈二媳、何二孙要求取得5号安置房的(部分)居住使用权,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何父、何二儿、刘母、何大儿提出,59号房和框架的楼房一间一层均由何大儿和刘母出资建造,属于其祖屋,因此5号安置房亦属于何大儿和刘母的祖屋,陈二媳、何二孙无权获得拆迁安置,该节上诉意见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且与《安置补偿协议书》的约定、增城区某街道办出具的《关于协助调查陈二媳等人婚姻家庭纠纷涉及安置房析产问题的复函》相悖,故本院不予采纳。本院酌情确定5号安置房顶层的套房(含卫生间卧室)一间、客房一间、卫生间一间及阳台(按就近原则)一个归陈二媳、何二孙使用,一楼大门、厨房、客厅、餐厅及楼梯公共区域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