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其实无论通过哪种方式,比如买卖、析产、继承、赠与等
已经过户的,无论通过什么理由,都不能再起诉要求返还了,一旦过户,房子就是别人的了。
如下面这个案件,弟弟起诉哥哥,主张当年的转名见证书无效,哥哥现在是城镇户口,无权
持有宅基地房,要求哥哥返还房屋。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已经通过分家析产和继承归哥哥
所有且已经过户,弟弟的主张不成立,判决驳回弟弟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宅基地房屋广州市海珠区某巷1号的转名,李弟认为是赠与行为,李哥则认为是分家析产和继承性质? 根据查明事实,李弟所谓赠与的证据《无宅基地证明》,已被出具单位广州海珠区某合作社推翻,而李哥认为是分家析产和继承的结果,有李弟、李哥的母亲和胞姐的证言及欠条、收条、收据等证据为证,结合涉案宅基地房屋及其它房产的历史源渊、处分情况及李弟、李哥的陈述,李哥的主张更符合常理和客观事实,更具采信力,本院予以采纳?
至于李弟称涉案宅基地使用证上李大壮的“壮”字存在涂改,是李哥伪造一说,“壮”字所在位置的确有更改,但更改处已盖有广州市海珠区某镇村镇建设办公室房屋报建专用章,印章完整且覆盖更改处。2014年的使用人姓名更正手续,更进一步印证涉案宅基地确系已转登记在李哥名下。故李弟的该说法完全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涉案宅基地房屋由李弟转至李哥名下,是李弟、李哥家庭协商一致分家析产和继承的结果?《见证书》系在广州市海珠区某镇法律服务所见证下作出,并无证据证明涉案《见证书》非李弟、李哥的真实意思表示?李弟事隔多年,以李哥已转为城镇居民及转名是赠与行为等为由主张《见证书》无效,显然背离了当初家庭协商的本意及历史背景。李弟起诉要求确认海新法(96)年第X号《见证书》无效,确认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某巷一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归李弟所有,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