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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权属人以建房申请表还是宅基地证为准?(宅基地纠纷第562讲)

2026-06-02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12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建房申请表及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宅基地证登记的权属人只是代表登记,则可以认定宅基地房为全家人共有。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宅基地证写的二儿子一个人的名字,但其家人提供了《建房用地申请表》、宅基地使用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出资证明、水电费缴纳情况、证人证言等一系列证据证明二儿只是作为家庭成员代表登记最终法院认定房屋属于全家人共同共有。

判决书节选:

    关于某巷20号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人,首先,《沙河公社集体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显示,案涉宅基地于1982年1月以苏祖父名义申请,用于苏祖父余祖母及四个儿子苏大儿苏三儿苏四儿苏二儿共同居住使用?虽然1988年10月以苏二儿的名义取得《村镇宅基地使用证》,但申请表、宅基地使用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出资证明、水电费缴纳情况、证人证言等形成证据链,可以表明苏二儿作为家庭成员代表登记,符合法律规定和农村传统习俗?饶二媳等二人以《村镇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房产证》的登记权属人为据,否认苏二儿的代表登记行为,主张饶二媳苏二儿结婚后申请该宅基地并建房,明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苏二儿的代表登记行为表明案涉宅基地使用权由全家人共同共有,因苏祖父苏二儿已去世,余祖母放弃主张权利,故某巷20号宅基地使用权应由苏大儿苏三儿苏四儿饶二媳苏二孙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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