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只要是户口从出生就在本合作社,就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可以享受平等待遇,有权分征地款。如下面这个案件,母亲邱某结婚后户口未迁走,生下女儿后,女儿也随母入户。后该经济社征地,领取了征地款并分割给社员,却拒绝给邱某及其女儿分割,理由是邱某是出嫁女。法院审理后认为,邱某及其女儿都是从出生户口就在本合作社,故有成员资格可以分割征地款。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中,罗某邱母和吴女儿户口一直保留在原告处,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罗某邱母、吴女儿未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以及其他村民普遍履行的义务,故被告某街道办认定罗某邱母、吴女儿具有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罗某邱母和吴女儿具有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上述规定,罗某邱母和吴女儿依法有权享受原告的土地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征地社保款亦属于土地补偿费性质,与集体经济组织福利、股份分红款的性质并不等同,属于一次性发放完毕的补偿款。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时原告的每一位成员均有权获得相应集体土地补偿,款项是否发放完毕不影响该款项应向已确认成员资格的罗某邱母和吴女儿补发,故被告决定责令原告向罗某邱母和吴女儿分别支付征地社保款24779.92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