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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资格14讲: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男女不平等能起诉撤销吗?

2026-01-04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465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平等,任何法律法规办法都不能侵犯女性权益。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某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对于男女补偿不一致的规定不合法,应予撤销。

判决书节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本案被诉的《某湖水利工程核心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八条第(三)项内容,对符合上述办法安置对象为离婚夫妇如何进行分户及安置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古某于2011年9月离婚后未再婚,属于上述情形。由于该安置办法第八条第(三)项对于村内离婚女性独立分户规定了一系列限制性条款,而对于离婚男性独立分户则没有限制,未能保障作为妇女的古某在某湖水利工程核心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中所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依法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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