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妇女结婚前属于经济社成员,结婚后户口未迁移,就享有经济社成员资格。妇女的子女,出生后随母入户经济社的,也享有经济社成员资格。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是这样判决的: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本案中,宋某登记结婚前一直属某经济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户口未发生迁移且无证据显示其违反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所规定的社员义务,依法仍属于某经济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与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莫某出生后随母入户某经济社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依法应属于某经济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某街道办作出本案行政处理决定确认两原告为某经济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与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以及享有相应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