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真的履行了共同出资购房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则协议有效。如果未付款,则协议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是丈夫婚前购买的房产,但婚后二人签订了共同出资购房协议,且妻子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支付了款项,最终法院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书节选:
关于案涉1107房的定性问题。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虽案涉1107房系刘夫婚前以个人名义购置并申请房屋贷款,但刘夫、李妻在2015年4月22日签订《共同出资购房协议》,其上明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案涉1107房,此房产为双方共同共有,各占二分之一份额;李妻首期款出资105万元,其中95万元直接转入刘夫账号;10万元直接在销售中心刷卡;刘夫确认已收到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全部款项,即刘夫、李妻已采用书面形式达成共同共有案涉1107房以及各自享有二分之一权属份额的合意,故本院认定案涉1107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双方前述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适用,故刘夫主张案涉1107房属于刘夫婚前财产以及双方按出资份额享有权益的依据均不足,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