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要求将房产过户回来自己名下,但不是主张撤销赠与,而是主张赠与无效。因为以不准离婚为条件的赠与,属于限制人身关系,干涉婚姻自由的无效条件,故如果最终仍然离婚的话,该赠与无效,是可以起诉过户回来的。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赠与无效,妻子配合丈夫将50%房屋产权过户回丈夫名下。
判决书节选:
关于李妻是否应向刘夫返还案涉房屋50%产权,并协助刘夫办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的问题。
本院认为,首先,在双方于2020年5月13日签订案涉《协议》前后,刘夫分别于2020年5月4日、2020年5月19日向李妻发送的短信称“只要不离婚,什么条件都可以答应你,如果你觉得万科给你不够,我可以加上成都的房子给你”“去完成都把我成都房产加上你名字后以后你能不能跟我一生一世?”,李妻回复“可以,从未骗过谁”“刘夫,协议没履行前我与你还不知说什么,但是不管是怎么样,我承诺的都会遵守”? 据此,从上述双方短信内容可知,刘夫将案涉房屋50%产权赠与给李妻,系以李妻维系双方婚姻、不离婚作为双方赠与合同关系的附义务? 因此,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应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
其次,关于双方之间赠与合同的效力的问题?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婚姻关系当事人在结婚、离婚问题上享有充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作为受赠人无须负有需始终维系婚姻、不得离婚的义务? 因此,将不离婚作为赠与合同的附义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附义务应属无效。基于此,对于刘夫关于李妻违反附义务,其有权撤销赠与合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前述赠与合同所附不离婚、维系婚姻关系的义务,应为案涉赠与合同关系的主要目的? 鉴于此,在案涉赠与合同所附不离婚、维系婚姻关系的义务无效的情况下,则赠与合同亦应无效?故李妻基于无效合同关系而取得的案涉房屋50%产权应返还给刘夫,同时李妻应协助刘夫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