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无效。主借款合同无效,则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亦属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刘某借亲戚李母的名买了某房,后刘某为防止李母擅自卖房,又虚构280万元债权在房屋上设置了抵押权。后双方因其他欠款纠纷,导致断供了。李母起诉刘某,要求涂销抵押登记手续。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直接都确认并不存在一笔280万元的借款,故主债权不存在,则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亦属无效。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抵押合同无效,涂销抵押登记手续。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庭审所查明的事实可知,原告李母与被告刘某基于二人之间就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某503房的“借名买房”关系,将登记在原告名下的上述房屋设置了抵押权? 其次,关于《不动产抵押合同(登记范本)》的效力问题? 根据该合同内容显示,原告与被告存在280万元的主债权? 但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二人存在280万元的债权,虽被告称与原告存在借款关系,但被告并未提交任何的书面借款协议或其他书面材料,其提交的转账记录中也并未显示是属于借款,并不足以证明二人存在借款关系? 且被告也明确二人不存在280万元的借款,借款数额为103414元。因此,原告与被告不存在280万元的债权。因主债权不存在,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亦属无效。因此原告主张要求确认《不动产抵押合同(登记范本)》无效,本院予以确认? 最后,如上所述,因《不动产抵押合同(登记范本)》无效,基于该合同在涉案房屋所设置的抵押权应予以涂销? 因此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位于注销广州市增城区某503房的抵押登记手续,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判决确认抵押合同无效,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某503房的涂销抵押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