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在某些案件中非常重要,因为大家都证据不足,谁承担举证责任谁就败诉。一般的案件中,举证责任都是原告承担的多,正所谓“谁主张谁举证”,但一些特殊的案件中,被告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如不当得利纠纷中,举证顺序为:1、原告先举证证明支付了款项及金额,2、被告再举证证明款项性质。当然被告不需要证明得非常细,只需要证明是有其他的法律关系收款就行了,3、最后再由原告举证款项性质。一般被告能证明到第2步,原告基本上就败诉了。如下面这个案件中,张某2年间多次向林某转账共68万,张某起诉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林某抗辩是佣金。一审法院认为转款时间非合作时间,不是佣金,判决林某还款。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长时间多次转账,明显不是转账错误,非不当得利,改判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在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共向林某转账685199元? 林某主张涉案转账是张某支付给林某的佣金,但是,林某提交的合同主要集中在2019年下半年,林某无法说明转账时间、金额与合同之间的对应关系,故林某主张涉案款项的性质是佣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判决林某返还?
二审广州中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张某向林某转账案涉款项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及应否返还。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首先,案涉款项是张某从2018年8月28日至2020年1月18日共分16次转账给林某合计685199元,常理上不可能是给付错误,张某也没有主张并证明是给付错误? 其次,张某起初是以民间借贷提起本案诉讼,只是基于没有债权债务凭证故改变案由为不当得利,有规避给付人的举证责任之嫌? 最后,林某抗辩案涉款项是其为利某公司介绍客户张某作为股东向其支付的佣金? 为此,林某提交有利某公司与客户签署的多份《养殖合同》、客户向张某转账以及张某向林某转账的银行流水、林某要求张某支付佣金的微信聊天记录、“内部群”聊天记录、利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转账明细等? 经审查,谭某向朱某发送的转账明细和《林某往来表》与张某主张的案涉款项在数额和时间上相互吻合,且与其他证据相应印证林某取得涉案款项并非没有法律根据。因此,张某在长时间内多次向林某进行案涉转账并非给付错误,而是有基础法律关系,张某在没有举证证明该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林某获得该款项的法律根据已丧失的情况下,直接以不当得利要求林某返还案涉款项,理据不足,依法不应支持。一审法院对此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