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不当得利第17讲:不当得利官司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2025-10-2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473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在某些案件中非常重要,因为大家都证据不足,谁承担举证责任谁就败诉。一般的案件中,举证责任都是原告承担的多,正所谓“谁主张谁举证”,但一些特殊的案件中,被告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如不当得利纠纷中,举证顺序为:1、原告先举证证明支付了款项及金额,2、被告再举证证明款项性质。当然被告不需要证明得非常细,只需要证明是有其他的法律关系收款就行了,3、最后再由原告举证款项性质。一般被告能证明到第2步,原告基本上就败诉了。如下面这个案件中,张某2年间多次向林某转账共68万,张某起诉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林某抗辩是佣金。一审法院认为转款时间非合作时间,不是佣金,判决林某还款。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长时间多次转账,明显不是转账错误,非不当得利,改判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20181月至20201月期间共向林转账685199元? 林主张涉案转账是张支付给林的佣金,但是,提交的合同主要集中在2019年下半年,无法说明转账时间、金额与合同之间的对应关系,故林主张涉案款项的性质是佣金依据不足,院不予采纳判决返还?

    二审广州中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向林转账案涉款项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及应否返还。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首先,案涉款项是张2018828日至2020118日共分16次转账给林合计685199,常理上不可能是给付错误,也没有主张并证明是给付错误? 其次,起初是以民间借贷提起本案诉讼,只是基于没有债权债务凭证故改变案由为不当得利,有规避给付人的举证责任之嫌? 最后,抗辩案涉款项是其为利某公司介绍客户张作为股东向其支付的佣金? 为此,提交有利某公司与客户签署的多份《养殖合同》、客户向张转账以及张向林转账的银行流水、林要求张支付佣金的微信聊天记录、“内部群”聊天记录、利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转账明细等? 经审查,向朱某发送的转账明细和《林往来表》与张主张的案涉款项在数额和时间上相互吻合,且与其他证据相应印证林取得涉案款项并非没有法律根据。因此,在长时间内多次向林进行案涉转账并非给付错误,而是有基础法律关系,在没有举证证明该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林获得该款项的法律根据已丧失的情况下,直接以不当得利要求林返还案涉款项,理据不足,依法不应支持。一审法院对此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82906

  • 昨日访问量

    255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