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理论上可以,现实中较难操作,较少操作。如果是早年间,抵押查封拍卖都是可以的,时间越靠近现在越不能。首先不能办理抵押手续,其次查封了一般也较少拍卖,最后拍卖的话一般购买人只能是本村人,有的还要求符合一户一宅,经济社书面同意等条件。所以不能一句概括,有一定运气成分。如下面这个案件,因该宅基地房在1996年就办理了抵押手续,2002年查封了房屋,后历经多次终结执行,恢复执行,最终在2021年拍卖了该房屋。
判决书节选:
法院查明,涉案房产的登记权属人为简夫,于1995年9月27日登记,土地性质为集体,地上房屋为宅基地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X。
本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为:袁妻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针对前述争议焦点,本院认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刘妻享有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且刘妻对涉案房屋享有担保物权,袁妻主张排除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应当举证证明其具有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形?虽然袁妻主张涉案房屋属于其与简夫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这并非法律规定可以对抗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权的情形。因此,执行法院对该房屋采取执行措施并无不当,袁妻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缺乏法律依据。本案抵押权设定的对象为涉案房屋整体而非部分份额,刘妻有权就涉案房屋拍卖、变卖后的全部价款优先受偿,在本案袁妻的权利不足以排除执行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认为袁妻享有50%份额,该50%份额不得作为简夫的财产进行执行,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涉案房屋的全部价款在清偿本案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夫妻双方可对剩余价款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袁妻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