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此类案件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谁能证明到自己的主张就谁赢,关键是看证据。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某安置房登记在姐姐名下,但一直是弟弟在住,住了20多年了。后弟弟起诉姐姐要求过户,姐姐称房屋是自己的,只是交给弟弟代管。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弟弟住了20多年了,虽然没签买卖合同,但姐姐不要求腾房不符合常理,认定属于买卖关系,判决过户。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买卖如此大的决定,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不能口头达成。虽然弟弟住了20多年,但姐姐辩称是交其代管也符合常理,弟弟曾经转账给姐姐几万元,姐姐辩称是弟弟代收的租金,也符合常理。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弟弟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梁弟与梁姐之间是否已设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以及梁弟主张梁姐协助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成立?现评析如下:
根据本案事实,案涉房屋系梁姐基于与荔某公司于1994年11月15日签订的《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产权补偿协议书》,将其自有产权房屋交付荔某公司拆除后,由荔某公司安排给予梁姐作为产权补偿的房屋,并已于2022年6月登记于梁姐名下?现梁弟主张其与梁姐之间就原被拆迁房屋已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并据此主张相关房屋拆迁权益包括案涉房屋权属均实际归其享有,则梁弟应当就此承担举证责任?综合分析本案证据及相关事实,本院认为:
其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本案中,梁姐并未与梁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签署其他有关房屋拆迁权益转让的协议,故梁弟并无直接证据证实梁姐曾作出转让其房屋权属或拆迁补偿权益的意思表示?
其二,案涉回迁房屋虽自1996年交付回迁之日起由梁弟出租管理,并由梁弟持有相关拆迁补偿协议、契税发票等原始凭证,但梁姐已就此解释认为仅是委托梁弟代办拆迁回迁手续及代为管理房屋出租事宜?梁弟与梁姐之间本就存在亲属关系,梁姐所称委托管理房屋事实并不违反一般常理,且在梁姐作为原房屋产权人明确否认其有作出转让房屋权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能仅以回迁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推定梁姐同意让渡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其三,梁弟主张双方于1994年口头约定涉案房屋按900元/㎡进行交易,并解释称该交易价格是参照荔某公司回购房屋价格所确定,但从其兄弟姐妹同时期与荔某公司签订的产权补偿协议内容反映,当时协议约定的增大面积补偿价格最低为2800元/㎡,最高达5500元/㎡,梁弟本人回迁房屋的超面积补偿款中也仅有4.7451㎡按1300元单价购买,其余部分的超面积仍需按2800元及5500元/㎡计价? 另梁弟所提供1992年9月28日荔某公司与案外人梁某祥签订的《某号后座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荔某公司就其未能足额提供的回迁房屋面积同意由回迁人以低价购买其他房屋产权,也仅可在10㎡面积范围内享有500元/㎡的成本价,余下则需按1700元/㎡优惠价购买? 故梁弟所称双方约定以900元/㎡的交易价格转让案涉47㎡的回迁房屋权益,并无相应价格依据,且明显低于同期市场价格?
其四,梁弟主张已于1997年向梁姐支付4万元购房款,但并未提供任何付款凭证,梁姐也未出具收据确认,而其提供的证人梁弟与其他家庭成员间存在同类房屋买卖纠纷,其证人证言并不具有相应证明力,故本院对梁弟所称付款事实不予确认?反之,梁姐自认分别于1999年、2002年收取梁弟所支付的代管房屋租金3万元、1万元,与其所述委托梁弟代办房屋回迁及管理房屋的主张并不矛盾?
此外,还应指出,房屋买卖交易作为一般家庭的重大财产处置事项,通常由交易主体就交易价格、房屋交付、契税负担及办证等事宜作出明确约定以确定双方的意思表示内容,而梁弟主张双方已于1994年达成房屋买卖约定,不仅当时未签订书面协议,房屋回迁后也从未要求梁姐补签协议或在其付款时出具购房款收据,故由此导致的交易事项不明的风险也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梁弟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