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关键看证据,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儿子在闹离婚,父亲起诉儿子儿媳,要求返还当初借的购房款60万。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儿子儿媳买房时经济紧张,有借款的需求。其次父亲的转账备注上有写:借给儿媳购房。再次虽然父亲转账给儿子60万,但儿子当天又转回了24万,考虑到儿子儿媳正在走离婚程序,不排除父子二人联合隐瞒还款金额的情况,故借款金额应当定为36万。最终,法院判决儿子儿媳共有还款36万元。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张儿与张父是否存在借款合意的问题?
第一,案涉款项60万元于2020年11月20日转账完成,其时正是张儿、容儿媳购买1402房屋期间,根据张儿、容儿媳的公积金提取情况来看,在案涉款项发生时,张儿、容儿媳均有房贷未能结清,且公积金余额较低,当前证据不足以证明张儿、容儿媳在购买1402房屋期间有能力支付全部房款的足额资金,故张儿、容儿媳具有筹措房款的现实需求?
第二,案涉60万元转账完成后,张儿于两天后便共计向房屋开发商支付共计2027142元(400000元+1627142元)? 在上述款项转账发生后,建某及招商银行的存款余额基本清零,转账过程中反映的该60万元资金流向可印证用于支付房款?
第三、案涉款项60万元于2020年11月20日转账时,已备注用于“借款给容儿媳购房”,可见张儿在2020年11月20日时是与张父达成了借款的合意,不属于赠与或其他行为?但是,在60万元款项出借当日,张儿向张父转账支付239000元,张儿虽称是其返还张父委托存款的款项,但其中216887.66元的委托存款,是以张儿的在韩亚银行个人账户办理的投资行为,不能证明该部分款项是张父委托张儿进行的投资行为;且张儿所称的投资款216887.66元早于2020年1月20日已到期,但张儿上述还款239000元的转账行为与本案借款行为于同一天发生,实在有悖常理? 结合张父与张儿为父子关系,不能排除张父与张儿隐瞒上述还款239000元的可能性,据此,本院认定本案借款金额应为361000元(600000元-23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