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无效。打印遗嘱必须在立遗嘱人签字后,由两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同时签字才有效,否则无效。也就是说,见证人需要亲眼看着立遗嘱人签字才行。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郭某在打印遗嘱上签字后,由母亲打电话叫子女们过来在遗嘱上签字。子女们随后几天陆续过来签字了。最终,法院认定该打印遗嘱因不符合时空一致性,且见证人并未当场见证,见证人有利害关系,认定遗嘱无效。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是郭父于2014年11月9日签署的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 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公民订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是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法律对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前述法律明确要求打印遗嘱在时间上及空间上的同一性,即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及见证遗嘱的全套制作程序?
本案中,案涉打印遗嘱上签名的见证人郭1表示其未见过该遗嘱,也不是其本人签名,而郭2、郭3、郭4虽认可是本人签名,但均表示没有同时在场见证签名,是龚某打电话通知,一个人一个人分别签名的,签名时没有见到其他人在场? 因此,打印遗嘱上的见证人未同时参与制作并同时在场见证,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时空一致性? 同时,各见证人均为案涉房屋的继承人,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不符? 因此,本院认定郭父于2014年11月9日签署的打印《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