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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证已经更名了,还能起诉分割拆迁权益吗?(宅基地纠纷第158讲)

2026-03-10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6年03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45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不能了,我国的房地产以登记为准,宅基地房一般如果已经过户更名,法院就倾向于维持现状,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当初的过户是非法的,一般是不会打破现状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弟弟起诉嫂子,要求分割嫂子名下的宅基地房拆迁权益,并要求调取宅基地登记及过户等材料。理由是该块宅基地之前初始登记是在母亲名下,后面嫂子通过非法方式过户到嫂子名下的,故自己有权分割。法院审理后认为,嫂子的报建合法有效,有权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至于弟弟要求法院调取初始登记资料的申请,没有必要,法院不予准许。判决驳回弟弟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陆弟主张确认位于广州市黄埔区02号宅基地所衍生的全部权益由其与陆嫂共同共有是否成立。现评析如下:根据陆嫂所提供02号房地产证,讼争宅基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为陆嫂所有,并载明权属来源为2000年新建取得,同时备注注明“该用地是由村和镇批准使用并经规划部门报建审批”? 结合陆嫂所提供《村民利用宅基地建房申请表》、1999年购地收据等证据,均足以证实陆嫂系经合法报建及审批程序取得涉案宅基地房屋的权属,且广州市黄埔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所曾于2001年9月22日就陆嫂提出的涉案宅基地房屋权属申请登记事项发出公告,在公告期内也未有任何相关权利人就案涉房屋权属登记提出异议,现陆弟主张陆嫂系通过隐瞒真实情况非法取得涉案宅基地房屋权属登记,缺乏有效证据证实,本院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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