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在符合清算条件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一般是主张退款的原告,因为谁主张谁举证)可以申请对对合伙财产和债务进行清算。如下面这个案件,冯某投资100万,与张某、高某共同经营口罩生产项目。后亏损,冯某起诉退还出资款100万元。法院受理案件后,要求冯某申请司法审计,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司法审计。虽然欠缺诸多材料,但会计师事务所仍出具了审计报告(审计费6万元),并注明因欠缺材料,本报告有重大不确定性,仅能做为法院判案的参考。后法院根据该报告,认定合伙剩余财产为435万,冯某占15%合伙份额,故应退还冯某65万。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合伙权利义务如何清算,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关于合伙各方的出资?冯某已经以现金100万元出资? 关于张某、高某的出资,《合作协议》约定张某负责确保生产和销售口罩的资质、满足三台口罩设备开工及生产所需的各项条件?庭审中冯某、张某均确认张某负责提供机器设备及管理、生产、销售工作,可见生产销售资质及生产口罩所需的机器设备应属于张某、高某的投入?
其次,关于合伙关系的结算?合伙关系终止之后,合伙各方应对合伙财产和债务进行清算?因双方未进行清算,冯某在庭审中申请进行司法审计,法院委托广东某会计师事务所对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8月1日期间涉案项目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司法审计? 各方当事人同意按照审计机构的建议确定审计事项,同意放宽审计确认或判断标准,以“明显不相关、依据非常薄弱”作为否认基础,以最大限度真实合理体现收支情况,据此广东某会计师事务所对涉案合伙项目的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该《专项审计报告》第七点“局限性”部分虽然记载“由于本报告数据来源不完整,且无法实施现场检查、盘点和合理性复核,对各种设备、主辅材料、成品的采购数量和应付已付金额的匹配性不能予以审核,不能确认生产过程中的主辅材料消耗量、可生产产品数量和已生产数量,不能确认可销售数量和实际销售数量,不能确认采购机器设备的数量和实际应付金额,合作项目张某方四个收支账户交易信息的不完整和对应信息的欠缺及非合作项目专用,限制了我们对各项收支的准确分类及完整性认定,鉴于上述事项导致的审计受限,我们提供的合作项目资金收支及收益计算结论存在着重大的不确定性”,如该报告“认定与司法证据有效性确认有冲突的,以司法确认为准,本报告需结合冯某、张某、高某所提供的真实合法的诉讼证据材料一并质证使用,不能单独作为鉴定性证据”。
如上所述,《专项审计报告》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且结合本案各方的举证,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合伙项目的收支情况下,本院认定本案只能以《专项审计报告》作为定案依据?根据该《专项审计报告》,合伙项目的销售收款为2270595元,成本支出合计2088162.25元,销售收款减去成本支出得出项目收益为182432.75元? 该项目收益未包括双方的出资,即并非合伙最终的剩余财产? 合伙剩余财产应当以双方的出资加上销售收款减去成本支出计算? 冯某的出资为100万元,张某、高某的出资金额合同未予明确?《专项审计报告》记载设备采购支出3175800元,该金额应认定为张某、高某的出资?张某、高某关于生产销售口罩的资质如何作价未予举证,且双方仅合作不足4个月时间,而该生产销售口罩的资质来源于某公司,张某向某公司承租厂房、生产线的租金包含了该资质的对价,且租金已作为合伙的成本在《专项审计报告》中予以统计?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本院仅能认定双方的出资为4175800元(100万元+3175800元)? 双方出资4175800元+销售收款2270595-合伙成本支出2088162.25元=4358232.75元,为合伙剩余财产? 冯某占15%的份额,故张某、高某应向冯某支付4358232.75元15%=653734.91元? 评估费60000元(冯某已预交),由张某、高某共同负担51000元,由冯某负担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