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要看证据及案情。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父母当年在儿子买房的时候,有出资20万帮忙。后儿子儿媳离婚,父母起诉儿媳返还购房款,并主张是借名买房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父母主张的借名买房关系没有任何书面证据。其次,四人间打过多次官司,父、母、儿子三人对于房屋的关系各自都前后矛盾,有的说借名买房,有的说是赠与,有的说是借款,真相难以查明。再次,就算父母有出资购房,但基于亲属关系,不排除是赠与。最后,本案中,父母基于借名买房关系要求儿媳返还购房款,不予支持。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任父、姚母主张其与任儿之间存在借名买方合同关系,但并未提交书面借名买房合同,也无相关利害关系人欧儿媳的确认,且案涉房屋交付后并非由任父、姚母居住使用?虽然任父、姚母对于案涉房屋购房款有所出资,但由于各方之间原为具有密切关系的亲属,家庭成员之间为家庭日常生活或一方帮助另一方有资金往来、经济资助应属正常?
另外,关于任父、姚母与任儿之间就案涉房屋的关系,其三者前后意见矛盾。在前案中,该三者表示系任父、姚母委托任儿购房,任父、姚母“直到2012年10月8日,由于任儿、欧儿媳闹某才知道未经任父、姚母同意,更无授权委托,任父、姚母购买的房屋写了任儿的名字,后来又加上欧儿媳的名字”及“我(任儿)在未经父母的同意下私自在买房定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后来欧儿媳叫我加上她的名字”“当时买房时父母委托我(任儿)办理购房手续,未经父母同意我私自签上自己的名字,”。且任父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赠予声明》,“声明本人出资所购买的上述房产(案涉房屋)是对儿子任儿的个人赠予,与欧儿媳无关”。上述均与该三者在本案中关于2003年6月即召开家庭会议决定由任儿出名购买案涉房屋的意见相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任父、姚母相关款项的支付属于亲属之间基于亲情而资助、赠与或出借等的可能,任父、姚母主张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并要求欧儿媳返还购房出资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欧儿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判决驳回任父、姚母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