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关键看时间,如果是早期签订的,且已经履行了的,一般就是有效,不会再去推翻,为了社会稳定,最多补偿卖家一点钱。如果是不久前签订的,也许可以推翻,让拆迁方跟卖家签订安置协议。如果是近几年,就没这个问题啦,因为近几年都是直接跟登记权属人签安置协议的。其实这也是广州市征地拆迁历史进程中必然出现的问题,出现问题,解决问题,统一解决方式,社会就是这样发展的,谁也不能指望问题一出现的时候,大家就能立即统一解决方式。如下面这个案件,拆迁方就是跟宅基地房买家签订了安置协议,卖家不服,多年来不停地打官司(包括民事与行政),一会起诉买家签定的安置协议无效,一会起诉拆迁方与自己签订安置协议,总之最后都未获得法院支持。因为买家已经摇珠选定安置房并入住了,且又是2014年征收的,年代久远,各方都不想推翻改变。张律师提醒:此类年代久远的案件有一定诉讼风险,本律师也办过卖家通过各种方式,最终成功自己签订了安置协议,但也赔偿了买家一大笔钱的。
判决书节选:
2023年6月28日,曾地主向法院提交本案起诉状,不服梁买家作为甲方与第三人作为乙方、某某济社作为丙方于2017年1月16日共同签订的《补偿安置合同》《补偿安置补充协议》,请求确认协议无效? 庭审中经法院释明,曾地主陈述如被诉协议不存在无效情形,确认变更诉讼请求为撤销该协议? 诉讼中,梁买家出具《情况说明》确认涉案《补偿安置合同》《补偿安置补充协议》已基本履行完毕,已向梁买家支付搬迁奖励、搬家补贴、地段补助金、过渡性用房补贴,梁买家已对安置房进行摇珠并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