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有协议的按协议分割,没协议的按法定继承分割。如下面这个案件,父母去世后,三姐弟于1994年出资加建了父亲名下的一层宅基地房,房屋仍登记在父亲名下,但实际上由三儿子使用收租。后三姐弟对房屋的使用权产生纠纷,两个姐姐说房屋是自己出资建的,弟弟说房屋是自己一个人出资建的,但大家都没有当年出资建房的全部金额的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谁都不能证明是自己独立出资建房。房屋仍登记在父亲名下,三姐弟应平均分割房屋。最终,法院判决三人各享有三分之一房屋使用权。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巷3号房屋(核准报建四层半)是李大女、李二女与李三儿的共有财产还是李三儿的个人财产?
首先,从宅基地的土地来源来说,根据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存根、私房报建申请表,现上盖四层半房屋所在宅基地来源于父亲李父于1984年申请报建? 又根据李大女、李二女提交的1992年8月2日房屋协议,李大女、李二女及李三儿均确认颜母同意已将房屋赠与李大女、李二女及李三儿? 可见,原一层的宅基地房屋使用权系由李大女、李二女与李三儿共有?
其次,从现有四层半房屋的报建手续来说,李三儿在父亲李父去世后仍以父亲李父的家庭用房名义申请报建,而非以李三儿个人名义报建,即该房屋应属于家庭共有? 李三儿自认在其提交的落款日期为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的申请报告中落款颜母的签名系李三儿本人所签,并非颜母签名,因此,不足以证实颜母有向李三儿赠与该建筑面积为81.28平方米平房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申请报告也不能直接作为认定现四层半房屋权属的依据?
第三,从兴建现有四层半房屋的建房资金来源来说,李三儿自述房屋建成耗资31万元,但仅提交了其机电安装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从上述证据来看,其经营机电安装经营的收入并不高,即使加上其向岳父及太太兄弟借资,也不足以说明其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拥有31万元的建房资金,因此其主张独立出资建房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结合李大女、李二女对建造房屋的时间能详细陈述,同时其提供的1992年8月2日的房屋协议与李三儿提交的某私房报建申请表在时间上恰好延续,证据间能相互吻合,故对李大女、李二女主张其参与了房屋出资的事实予以采信? 诉讼中,李大女、李二女确认李三儿参与出资建房,予以认定?
综上,某巷3号上盖房屋(核准报建四层半)是李大女、李二女与李三儿的共有财产?由于讼争房屋的建造没有另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在政府管理部门对此作出处理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讼争房屋的使用权暂行作出处理? 由于讼争房屋为李大女、李二女与李三儿共同出资建造,故房屋的使用权为三人共有? 李大女、李二女与李三儿双方对讼争房屋享有份额并未作出明确约定,且对建造房屋的具体出资数额均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在三人对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且出资额不能确定的情况下,视为三人等额享有,故确认李大女、李二女与李三儿各享有讼争房屋的三分之一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