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亲属之间合资建房不仅需要证明出资,还需要关于房屋分配等的明确约定,否则可能属于借款或赡养老人或赠与等其他关系。如下面这个案件,曹某(外国国籍)是周某的妹夫,2013年左右,曹某向周某转账30万。周某短信回复“建房款一共120万,平均4份,每人30万”。2024年,曹某起诉周某合资建房纠纷,要求返还建房款,赔偿增值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不足以认定是合资建房关系,首先仅有出资证明,但无书面协议约定房屋分配。其次宅基地证登记在周某父亲名下,周某父亲是曹某当时的岳父,不排除是赡养老人,帮老人建房的出资。再次曹某是外国人,主张回国时居住某层,但没有提交证据。最终,法院认定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合资建房关系,判决驳回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曹出资人主张的合资建房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
首先,合资建房合同通常应具备以下要素:共同出资意愿、共建事实、房屋分配或权益分配约定? 本案中,曹出资人主张通过口头协商与周地主等六人达成合资建房合意,却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各方曾就建房款总额、出资比例、房屋分配等关键条款达成一致? 其提交的短信记录仅提及“间屋总做价1277094元,平均4份,每人319273元”,该表述未明确指向房屋共建或权益分配,更符合亲属间资金往来的概括性描述,无法认定为合资建房合意?
其次,曹出资人向周地主、骆地主妻转账时,其与周地主妹系夫妻关系,而周地主妹与周地主父为直系亲属? 且案涉房屋使用土地为宅基地,曹出资人并无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 在没有明确反证的情况下,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本案各方当事人作为子女或子女配偶通过赡养或赠与等方式为父母出资建房的可能性较大,曹出资人主张“合资建房”却无明确协议约定有违常理?
再次,案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周地主父名下,旧改新建房屋建成后由周地主父、周地主母控制使用? 曹出资人主张每年回涉案房屋居住,却未能提交实际居住证据,亦未能证明其曾参与房屋管理或决策?
综上,曹出资人主张其与周地主等六人之间成立合资建房合同关系,缺乏证据支持,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不予采信?对其要求返还出资款及赔偿房屋增值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权利基础,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