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邻居的房屋真的影响了自己正常使用房屋,就可以起诉拆除。如果并无明显影响,就不能。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原告认为邻居被告的宅基地房不仅未报建,而且留的通道过宰,影响了自己车辆出行,还挡住了自己房屋的采光,于是起诉邻居拆除。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是否报建属于行政处理范围,与本案民事纠纷无关。其次经法官现场勘查,两栋房屋之间的过道有2.6米,并不妨碍人通行,至于车,村内巷道本就不允许车辆通行的。再次,邻居的房屋也并没有影响原告房屋的采光通风。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邻居拆除房屋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排除妨碍民事纠纷,而涉案房屋有无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否为违法建设应拆除的问题,属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故本院对夏原告提出的以涉案房屋为违建应予以拆除的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否采信的问题。由于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该情况说明,盖有该村委会的公章且有其所附的签到表、会议照片以及28份调查表予以佐证。在夏原告未提供反证予以反驳或推翻的情形下,本院采信该情况说明。
关于涉案房屋是否影响夏原告通行权的问题。一方面,双方均确认村内巷道一直以来并不供机动车通行,故夏原告就涉案房屋阻碍消防及急救车辆通行的请求明显已超出其所能主张的合法权利的范畴;另一方面,涉案夏被告的房屋与相邻房屋之间留有宽2.6米巷道,即便在房屋后方的转弯处,亦有宽1.5米,经法官现场勘查,该巷道完全可供非机动车及行人正常通行。故夏原告主张涉案夏被告的房屋影响其通行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房屋是否影响夏原告通风采光的问题。如前所述,夏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主要来自西面,而涉案夏被告的房屋与夏原告的房屋并未毗邻,并不对夏原告房屋通风、采光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夏原告称涉案房屋影响其通风采光的合法权利理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驳回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