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也可以,但不一定能鉴定出来。鉴定不出来的情况下,鉴定费仍然要支付。如下面这个案件,某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案件中,卖家起诉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买卖合同中的签名,不是自己的亲笔签名,自己并没有将房屋卖给买家。诉讼中,卖家申请了笔迹鉴定。鉴定报告中对两个亲笔签名笔迹进行了分析描述,指出有的地方相似,有的地方不相似,因买卖合同只有复印件,且进行了封塑,最终,鉴定报告的结论是:不能得出是否为同一人签名的鉴定结论。卖家支付了鉴定费3600元。
判决书节选:
诉讼中,张卖家申请对《房屋买卖合同》上的“张卖家”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法院摇珠选定广东某文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
(三)比较检验:将检材与样本进行比较检验,发现检材需鉴定的“张卖家”签名与样本签名或写名,在书写风貌特征、单字的形体特征以及整体结构特征上呈现相似或符合。在单字“X”部分笔画的连笔形式、起收笔动作、行笔弧度以及转折角度等运笔特征上呈现符合,在单字“X”部分笔画之间和偏旁部首之间的结构特征上也呈现符合。同时,在单字“照”的刀部写法与笔顺特征上呈现差异,在单字“X”部分笔画的起收笔动作特征呈现差异,在单字“X”部分笔画之间或偏旁部首之间的结构特征上也呈现差异。此外,由于受检材塑封的影响,单字“张”右上撇画与横画的笔顺关系难以判断,无法与样本签名或写明进一步比较。
四、分析说明:经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断认为:检材上需要鉴定的“张卖家”签名与样本签名或写名之间,其呈现的符合点数量较多,质量较高;同时,也呈现一定数量且质量较高的差异特征,加之样本条件尚有局限,经补充未能得到改善。检材与样本两者之间差异特征未能得到合理解释,依据现有笔迹特征的反映情况,不能出具确定性或非确定性的鉴定意见。
五、鉴定意见无法判断日期为“2008年2月8日”、落款处有“张买家”“张卖家”签名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的“接收人”处的“张卖家”签名与样本签名或写名是否为同一人笔迹。
广东某文书司法鉴定所收取张卖家鉴定费3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