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真实的案件往往复杂多变,查不到明确法律规定,有时候只能是法官酌情判决。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林某买商品房后,因资金不足申请退房退款。开发商不答复是否同意,但退还了林某购房款80万,余4.5万购房款不退还。林某于是起诉退还剩余4.5万。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以实际退款行为表示同意解除合同,认购书已解除。但开发商未解释为什么扣留4.5万不退。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剩余4.5万购房款。
判决书节选:
林买家于2020年9月24日提出申请退房,卖方于2020年11月3日签收相关退房资料,并由中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林买家退还人民币80万元购房款? 卖方虽未答复同意与否,但也未实际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义务协助林买家取得拟购买的房产,且已经由中某公司退还部分购房款,故应视为卖方以实际行为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于2021年9月23日中某公司退还部分购房款时解除? 中某公司未抗辩不予退还剩余购房款的理由,本院对林买家主张退还购房款45033.2元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