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也许可以,但有诉讼风险,跟法官自由裁量权有很大关系。如果法官认为可以退,他会以卖家未产生实际高金额损失为由判退。如果法官认为不可以退,他会以法律仅规定违约金可调整,未规定定金可调整为由维持。如下面这个案件,马某买豪宅,签订认购书后3天就后悔了,就提出要求退定金,开发商拒绝并直接挞定(没收定金)。马某起诉后,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是因正式买卖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而解除认购书的,判决100万定金全退。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不符合“条款无法达成一致而解除认购书”的情形,应属于马某违约,但开发商未证明自己有重大损失,酌情改判开发商退还定金90万元。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是马某要求某公司退还定金100万元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某公司和马某于2023年12月1日签订的《订购书》合法有效? 现双方对《订购书》已经解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预约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均负有尽合理努力促成本约合同订立的义务,若当事人违反诚信磋商的义务,则应承担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在签订《订购书》后,马某于2023年12月4日首先提出的是能否转名的问题,被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拒绝后,又于2023年12月9日询问阳台是否可封闭、配套学校信息、房屋能否改动格局、装修标准、办证时间等问题,在某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通话予以沟通后,现有证据未能显示马某有对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继续提出异议,在某公司通过微信和发送《签约催促函》的情况下,马某均未予答复,亦未配合签订本约合同? 可见,马某未尽合理努力促成本约合同订立的义务,应承担违反《订购书》的违约责任? 但考虑到马某在2023年11月29日了解到案涉房屋所在楼盘的开售信息后,于2023年12月1日签订《订购书》,到某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发出《挞定通知函》,该过程的持续时间非常短,且从马某支付定金及双方签订《订购书》的过程来看,某公司确实存在利用主体地位优势且未尽释明告知义务的情形,结合某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上述较短期间内因《订购书》的解除遭受了较大损失,故本院酌定某公司可以没收马某支付的定金10万元,剩余款项90万元应退还给马某? 某公司要求没收全部定金100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