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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238讲:租客在房屋内自杀,房东能索赔房屋贬值损失吗?

2025-12-1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427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具体金额由法官根据案情酌情确定,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李房东将房屋租给某公司,某公司将房屋给其法定代表人陈某居住。陈某在居住期间在房内自缢身亡。李房东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内发生非自然死亡案件,的确会导致房屋贬值。本案中,李房东提供了某中介公司出具的《关于“凶宅”贬值的意见》(写明贬值30%40%左右)。但该意见是李房东单方委托出具,且某中介公司不是鉴定机构。最终,法院酌情判决公司补偿李房东房屋贬值损失12万元。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关于戴某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首先,根据戴某(租赁合同签订人)提交的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等,可证明戴某系某公司的员工?其次,戴某在与李房东签订第一份租赁合同后,某公司随后与李房东签订了与第一份内容几乎完全一致的租赁合同,李房东也确认签订第二份合同是配合某公司开具发票,且合同签订后实际使用人为某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陈某?结合以上事实不难看出,戴某只是代某公司签订第一份合同,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案涉租赁物实际使用人为某公司,故案涉两份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均应由某公司承担?但因为戴某在微信聊天及庭审中愿意承担房租、水电费、物业费,故案涉房屋欠付的房租、水电费、物业费应由戴某及某公司共同承担?某公司与李房东的租赁关系已经实际解除,戴某、某公司同意向李房东支付20197月、8月租金4000元、水电费226.8元、20195月至8月物业费526.8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李房东主张的房屋贬值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应否支持的问题?某公司承租案涉房屋后交由其法定代表人陈某居住使用,陈某在案涉房屋内自缢身亡属非正常死亡?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住宅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存在不同程度的恐惧并对死亡现场心存芥蒂是客观存在的心理现象,而在房地产市场交易中,买卖双方的消费心理是影响二手房市场交易价格的重要因素,因此,案涉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虽然对房屋结构本身不够成损害,但客观上不同程度的加重居住人的心理负担,对案涉房屋在使用效用上造成一定的障碍,给房屋交易带来一定程度的价格贬损因素,并最终影响案涉房屋的使用价值和市场交易价格?某公司对于陈某于案涉房屋内自缢身亡虽无过错,但鉴于陈某系某公司的员工且系某公司将陈某安排在案涉房屋内居住,而陈某的死亡确对案涉房屋价值造成一定程度的贬损,故某公司应给予李房东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李房东提交的《关于“凶宅”贬值的意见》系其单方面委托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不具有客观公正性,且李房东也确认其咨询的鉴定机构不受理该类鉴定事项,故李房东主张房屋贬值损失36万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确认? 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及房屋受损时的市场价格,结合公平原则,本院酌定某公司补偿李房东房屋贬值损失12万元?

    关于李房东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陈某在案涉房屋内死亡造成的后果是房屋贬值损失,本案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害人身权益、侵害人格权利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故李房东诉请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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