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能不能索赔关键看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时候还要看租客有没有过错。如果租客没有过错,则不用赔偿。如果租客对房屋保管不善有过错,则要赔偿。分享两个案件:第一个案件是租客的朋友打篮球后在房内休息猝死,一审判租客赔偿房东18万,二审改判认为租客没有过错不用赔,但押金可没收作为补偿。第二个案件是公司租房给员工居住,员工在房屋内上吊身亡。法院认为公司虽然没有过错,但房东实际上产生了损失,判决公司酌情补偿房东12万元。
案件一判决书节选:2021年东莞中院判决
本院认为,周房东明确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本案案由应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徐租客应否支付周房东房屋贬值损失以及周房东应否返还徐租客押金、租金及利息?根据急诊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可知,2019年11月13日,徐租客的朋友姜某打篮球后身体不适到徐租客承租的案涉房屋休息,姜某在案涉房屋休息期间晕倒经120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 姜某在案涉房屋死亡属于意外事件,徐租客不存在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情形?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周房东据此要求徐租客赔偿房屋贬值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周房东提交的评估报告并不足以证明姜某死亡的意外事件造成房屋损失,但考虑到案涉意外事件发生在徐租客承租案涉房屋期间,该意外事件对房屋租赁双方的心理必然造成一定的影响,徐租客亦表示愿意适当补偿周房东,从减少当事人诉累角度,本院酌定以周房东应予退还给徐租客的押金、租金及利息与适当补偿的金额互相抵销,对周房东提起的本诉请求以及徐租客提起的反诉请求均予以驳回。综上,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周房东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二判决书节选:2020年东莞某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某公司承租案涉房屋后交由其法定代表人陈男居住使用,陈男在案涉房屋内自缢身亡属非正常死亡?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住宅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存在不同程度的恐惧并对死亡现场心存芥蒂是客观存在的心理现象,而在房地产市场交易中,买卖双方的消费心理是影响二手房市场交易价格的重要因素,因此,案涉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虽然对房屋结构本身不够成损害,但客观上不同程度的加重居住人的心理负担,对案涉房屋在使用效用上造成一定的障碍,给房屋交易带来一定程度的价格贬损因素,并最终影响案涉房屋的使用价值和市场交易价格?某公司对于陈男于案涉房屋内自缢身亡虽无过错,但鉴于陈男系某公司的员工且系某公司将陈男安排在案涉房屋内居住,而陈男的死亡确对案涉房屋价值造成一定程度的贬损,故某公司应给予李房东一定的经济补偿?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及房屋受损时的市场价格,结合公平原则,本院酌定某公司补偿李房东房屋贬值损失1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