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如下面这个案件,妻子起诉丈夫的情人返还丈夫几年来赠与的款项125万元。丈夫情人辩称不是赠与是劳务费,每月固定8000元,外加其他提成。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其次微信转账金额有520等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再次其无法证明为丈夫提供了哪些劳务服务。最终,法院判决丈夫的情人向妻子返还款项125万元。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杨夫向梁女转账行为的性质和效力问题?
其一,陈妻主张杨夫基于婚外情向梁女转账1256455元并进行举证,梁女主张2014年之后与杨夫仅为劳务关系,但又自认2018年杨夫还向其赠与56000元用于偿还房贷,微信转账记录亦显示2014年之后杨夫还于5月20日向梁女转账520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本院对梁女关于2014年之后与杨夫仅为劳务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
其二,梁女主张每月固定劳务费8000元但并未提供合同等予以证明,诉讼中关于劳务费约定的陈述亦前后不一,且杨夫与梁女的劳务关系自2014开始建立,自2017年底购买上述1102房后才开始按月固定支付劳务费8000元显然与常理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其三,梁女主张部分款项是因工作产生的业务报销款但未提交相应票据予以证明,其主张的项目日期、金额等均无法和转账一一对应?
其四,梁女主张部分转账是业务提成、一次性支付的加班费等,但上述大额劳务报酬的支付未有相关计算依据,亦不符合劳务报酬的支付规律?
综上,梁女的举证不足以证明上述案涉款项是基于工作产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1102房购房时间及梁女自认杨夫赠与其56000元用于偿还房贷等情况,本院采纳陈妻的主张,认定上述1256455元属于杨夫在与梁女婚外不正当交往过程中对梁女的赠与款项? 杨夫与陈妻为夫妻,双方互相负有忠诚义务,杨夫未经陈妻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梁女,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受到损失,其赠与梁女1256455元的行为无效? 陈妻要求梁女返还收取的1256455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该款项向陈妻返还后仍然属于杨夫和陈妻的夫妻共同财产?